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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購買住宅的常見問題

  1. 在澳門有什麼不同類型的業權?
  2. 我必須採取什麼步驟完成購買?
  3. 在進行任何此種投資之前,我應當進行何種調查?
  4. 我應該對誰支付這購買價?
  5. 在澳門購買住宅物業後有什麼相關之交易費用?
  6. 我是否需要查驗共同契約(DMC)嗎?
  7. 在澳門, 那類型物業在徵稅方面較為吸引?
  8. 誰負責管理有關物業?

1. 在澳門有什麼不同類型的業權?

  • 在澳門有很少量的永久業權物業(少於總可用土地的15%),主要位於澳門的舊城區。其餘為租賃土地,持有年期是按照政府租約規定的期限。
  • 租賃的期限如果與普通法的條款相比,通常會較短,根據土地法,25年是政府批出任何土地租賃權的標準和最長的期限。
  • 一旦租賃物業獲得發展,政府租約條款需要在十年期內自動或不斷地連續更新。
  • 每次續約後需要支付相當於10年租金的款項。
  • 在澳門,對於外國人擁有土地或建築物業,不論是以個人或公司名義擁有均沒有任何限制。

2. 我必須採取什麼步驟完成購買?

  • 首先通過地產代理介紹;
  • 協商主要的售賣條件 例如: 價格及完成日期等(地產代理通常同時代表賣方和買方);
  • 可選擇由賣方向買方提出無約束力的條件, 如買家預付小數量金額 (HK$5,000-10,000); 只要任何一方決定不進行交易, 買家能取回該筆預付金額, 而賣方不受任何冷卻期間的限制, 有權立即向另一個買家進行交易。
  • 如果雙方決議進行交易, 他們將委派一位律師處理此項購買 (此名律師均將為賣主和買方作出相應行動);
  • 代表律師會起草一份(具有約束力的)買賣協定由雙方簽署。在簽署協議後,買方應當再支付一筆雙方議定的定金(通常是購買價的10%到30%)-- 該筆定金將會直接支付給賣方,即使物業目前還在按揭當中(在澳門,沒有法定監管協議來監管購買價);
  • 如果物業尚在按揭中,賣方必須向銀行申請解除抵押 – 賣方銀行隨後將簽發一封信件,確認贖回金額;
  • 律師將會核實物業的所有權並且進行查尋物業的狀況,確保物業沒有任何問題。
  • 律師還會要求賣方出示政府租金(只適用對於租賃物業)、物業稅以及其他用途的結算收據;
  • 要完成交易,買賣雙方必需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正式的轉讓契約;
  • 在雙方簽署轉讓契約之前,公證人將會驗證雙方的身份以及有關支持文件的真實性;
  • 一旦雙方簽署了轉讓契約,公證人會向澳門物業登記局提交一份“簽署通知”,保留優先權權利;
  • 公證人隨後會將證明文本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註冊。澳門物業登記局隨後簽發一份登記通知和一份最新的房地產搜尋資料,證明買賣已經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3.在進行任何此類投資之前,我應當進行何種調查?

  • 事實上,在澳門進行物業調查是非常簡單的,在開始時並不用查驗所有權證書!
  • 相反,澳門實行一種托倫茲權利註冊系統。物業的所有權(“所有權”)可以通過參照所有權註冊來確定其真實性。註冊的人或公司會被認作為法定擁有者,任何人可以確信該登記人就是合法擁有人。沒有必要審查所有權的註冊背景和查驗公證書的歷史來確定其權利所屬。
  • 在註冊權利系統下, 購買者能得到產業所獲取之價值及已註冊的利息, 將會得到更好的保護. 產業註冊後,買家便被授予所有權。任何調動是無效的,除非,此項目已被註冊。

4. 我應該對誰支付這筆購買價?

  • 在澳門, 買家沒有付款給律師並視律師為定金保管人的慣例。 付款金額由買家直接付給賣家, 而律師同時代表買賣雙方。
  • 此外,由於澳門沒有法例監管,預售活動可以在建築完成之前或完成後的任何指定時間進行。在缺乏這種條例的情況下,隨著發展商可以自由直接地處置該款項, 再加上并沒有為預付款項而確立附帶戶口的步驟,因此,應當謹慎檢查有關發展商的背景以及聲譽。
  • 市場慣例是所有付款均以銀行匯票的形式支付,不接受個人支票。這些支票應是由澳門銀行或在澳門擁有分行的銀行發出。否則,兌現手續將花費較長的時間。

5. 在澳門購買住宅物業後有什麼相關的交易費用?

  • 在澳門購買住宅物業的時候,需要支付許多費用和稅款。
  • 最重要的是,對於物業轉讓應當支付相當於成交價(或公開聲明的價格)和參考政府按比例估價確定的“參考價值”中較高一項的3.15%的印花稅。
  • 同時還要支付轉讓證書的印花稅 (文件稅, 降低為「參考價值」的0.2%)。
  • 除這些費用之外, 買方還要負擔公證員費 (由公證人收取款項,最後金額會歸還給政府)及註冊費 (由澳門物產登記處收取)。
  • 公證員費和註冊費按遞減收取。
  • 最後還有律師費,費用遵循市場規則,不受任何最低收費計劃的影響。
  • 應當注意的是,在澳門的慣例是由買方承擔轉讓過程中所有有關費用。但是,雙方可以另行議定。

6. 我是否需要查驗產業公共契約(DMC)嗎?

  • 分層所有權的規定也受政府審批文件(即公共契約)的管轄。但是,在澳門公共契約(DMC)是緊密遵循民法典的規範化的文件。在提交予澳門物業登記局之前,須由公共建設部門預先審核。
  • 基於以上的原因,除非買家對大廈上的一個潛在的公共部分有興趣 (例如臨近單位的大型天臺或花園),否則沒有必要查驗公共契約的內容。
  • 此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大部分事項(例如負責管理事務公司的職務和收費等)沒有包含在公共契約中,而是留待由管理公司和單位業主共同協定。
  • 大廈業主有參加“業主大會”的法定權利,確保有效的物業管理和大廈維修。業主大會有權指派管理公司或者終止現有管理公司的任命。


7. 在澳門, 那類型物業在徵稅方面較為吸引?

  • 每年澳門的物業有兩種基本應付的稅項。第一項是應當為位於澳門的任何物業支付的物業稅; 第二項是由澳門政府徵收的地租, 為每棟建築物的任何單位繳納之租金。
  • 所有物業都應支付物業稅 (近似的比率)。 它的估定價值為每年淨租金收益,土地持有人和大廈持有人估計或實際的收益(扣除裝修費和管理費以後)。現時通用的利率是每年估計或實際租金收益金額的10%。
  • 位於澳門半島的物業享有自入伙紙日期起計算首4年的物業免稅期(物業稅9º/1)。位於氹仔島和路環島的物業則有6年的免稅期。

  • 對於所有租賃物業,應當每年支付政府租金。政府租金的金額是相當象徵性的, 並以單位的大小和地點作參考而收費。 稅額每年為港元$800至港元$6000之間不等。

8. 誰負責物業的管理?

  • 在澳門,物業管理一般由發展商交由指定的公司進行。在很多情況下,是同一家地產集團附屬的公司。

  • 這是由單位業主及管理公司所簽署的管理協議所規定的, 它並不是公共契約(DMC) 的一部分。管理協議將列出各方的職責和義務,包括每月的管理費。
  • 單位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隨時更改這一任命。依照法律,任命大廈管理公司以及批准相關費用或管理費所要求的大部分業主指占有總值一半的大多數(對於首次會議 – 民法典1347º/4)或之後的會議中以出席會議的多數(民法典1348º/1)。

  • 管理公司的質素和聲譽對於物業的市場價值具有重要的影響。
    本備忘錄的內容旨在為主題事項提供一般指引,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關個別情況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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